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( 2022 ) 浙 0105 民初 4358 号 原告:刘某,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:李晓娟,浙江六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。 被告:MUCAHIT某(中文名麦某),男 原告刘某诉被告麦某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,在本院审理过程中,经本院主持调解,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: 一、原告刘某与被告麦某自愿离婚; 二、位于杭州市萧山区XX房产的所有权归原告刘某所有,其余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; 三、原告刘某补偿被告麦某款项50000元(已当场履行完毕); 四、双方无其他争议。 上述协议,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确认。 审判员 游慧玲 二O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 彬 |
刘某麦某民事调解案件
发布时间:2022-09-30 来源:李晓娟律师 浏览:6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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