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(2022)浙0109诉前调书162号 原告:万某,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:李晓娟,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。 被告:余某某,男 原告万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经委托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,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: 一、万某与余某某自愿离婚; 二、婚生女余某2(2014年5月25日出生)由万某负责抚养教育,余某某自2022年5月1日起至婚生女余某2独立生活时止承担每月抚养费3000元,支付方式:其中2022年5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的抚养费在同年5月5日前付清,以后每上半年的抚养费在当年的1月5日前付清,下半年的抚养费在当年的7月5日前付清; 三、财产处理:1、个人衣穿及日常生活专用品归各自所有;2、余某某、万某名下坐落于杭州市萧山区xx街道房屋(不动产权证书号:浙(xxxx)萧山区不动产权第xxxxxxxx号)归万某所有,余某某于2022年12月底前协助万某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,因过户手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万某承担;3、万某支付余某某房屋补偿款1300000元,此款万某于2022年6月底前支付650000元,余款650000元于同年12月底前付清;4、其余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归各自享有或承担,其余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。 上述协议,不违反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确认。 审判员朱大甫 二○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戎平烽 |
万某余某民事调解书案件
发布时间:2022-05-04 来源:李晓娟律师 浏览:4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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